国家能源局近日公布了关于公开发表征询《关于贯彻落实放管服改革精神优化电力业务许可管理有关事项的通报(印发稿)》意见的公告,其中认为:以下发电项目不划入电力业务许可管理:1.经能源主管部门以备案(核准)等方式具体的分布式发电项目;2.单站装机容量6MW(不不含)以下的小水电站;3.项目装机容量6MW(不不含)以下的太阳能、风能、生物质能、海洋能、地热能等新能源发电项目;4.项目装机容量6MW(不不含)以下的余热余压余气资源综合利用发电项目;5.电量不网际网路交易的采买电站和地(市)级及以下调度机构调度的非化石燃料必要自燃采买电站。下文如下:为贯彻落实放管服改革精神,充分发挥电力业务许可制度在实施国家产业政策、规范企业经营不道德、确保电力市场秩序、优化营商环境等方面的起到,我局研究草拟了《关于贯彻落实放管服改革精神优化电力业务许可管理有关事项的通报(印发稿)》,现向社会公开发表印发。青睐有关单位和社会各界人士在2019年12月22日前,将意见建议电子邮件至010-63976381,或请求发送至电子邮箱[emailprotected]。
感谢您的参予和反对!关于贯彻落实放管服改革精神优化电力业务许可管理有关事项的通报(印发稿)为贯彻落实放管服改革精神,充分发挥电力业务许可制度在实施国家产业政策、规范企业经营不道德、确保电力市场秩序、优化营商环境等方面的起到,现就优化电力业务许可管理有关事项通报如下。一、了解前进简政放权,修改发电类电力业务许可管理(一)之后实行电力业务许可免税政策以下发电项目不划入电力业务许可管理:1.经能源主管部门以备案(核准)等方式具体的分布式发电项目;2.单站装机容量6MW(不不含)以下的小水电站;3.项目装机容量6MW(不不含)以下的太阳能、风能、生物质能、海洋能、地热能等新能源发电项目;4.项目装机容量6MW(不不含)以下的余热余压余气资源综合利用发电项目;5.电量不网际网路交易的采买电站和地(市)级及以下调度机构调度的非化石燃料必要自燃采买电站。涉及企业或个人(以下全称项目运营主体)经营上述发电业务不拒绝获得发电类电力业务许可证。
项目运营主体在与电网企业办理并网运营申请时,仍然拒绝获取发电类电力业务许可证。上述项目已获得电力业务许可证的,由各派遣能源监管机构(以下全称派出机构)展开审批吊销,公示期不少于30日。公示期剩且无异议的,办理吊销申请。
派出机构要通过电网企业、调度机构等多种渠道大力联系有关企业,作好政策宣传工作。(二)修改部分发电企业许可申请人拒绝除按本通报可以免税许可的情况外,经营以下发电业务的企业,修改发电类电力业务许可申请人拒绝。1.太阳能、风能、生物质能(不含垃圾发电)、海洋能、地热能等新能源发电;2.余热余压余气资源综合利用发电。
明确修改内容如下。主要负责人方面。企业安全性负责人、生产运营负责人、技术负责人、财务负责人,容许一人担任其中两项或三项职务。
财务资料方面。仍然拒绝获取年度财务报告、财务状况审计报告,获取财务情况解释才可。二、贯彻落实供给外侧结构性改革拒绝,贤把许可准入关(一)具体发电机组并网许可拒绝发电机组(免税项目除外)应该在已完成启动试运工作后3个月内,获得电力业务许可证。
在此规定时限之前,发电企业与电网企业签定《并网调度协议》《购售电合约》可暂缓获取电力业务许可证,多达规定时限仍并未获得电力业务许可证的,有关机组不得之后发电网际网路。(二)强化风电、光伏发电项目许可管理制度监管风电和光伏发电项目(免税项目除外)发电机组(单元)并网后,订于3个月内已完成有关机组的启动试运营工作,并在已完成启动试运工作后3个月内,获得电力业务许可证。
分批投产的风电或光伏发电项目,不应分批积极开展启动竣工验收,分批申请人许可。并未按上述拒绝获得电力业务许可证并网发电的,对发电企业及涉及电网企业、调度机构要依法严肃处理,有关情况列于企业信用信息记录。(三)作好投产煤电项目的许可管理对于并未列为投产名单的煤电项目(不不含燃煤背压机组),不得授予电力业务许可证。
煤电应急调峰储备电源不划入电力业务许可管理。(四)作好煤电机组市场解散,增进出局领先生产能力按照《国家发展改革委国家能源局关于了解前进供给外侧结构性改革更进一步出局煤电领先生产能力增进煤电行业优化升级的意见》(发改能源〔2019〕431号)文件精神,对于列为出局关闭计划的煤电机组(应急可用电源除外),派出机构不应按照各省(区、市)人民政府制订的领先煤电机组关闭方案和年度关闭计划具体的时限,敦促企业办理许可证吊销申请。经地方能源主管部门证实已实际关闭的项目,按规定吊销电力业务许可证。
煤电应急可用电源关闭后不应及时吊销或更改电力业务许可证,关闭机组发电权出让不必须保有电力业务许可。三、规范许可管理,强化事中事后监管(一)调整供电类电力业务许可证申请人条件根据国务院《关于中止和劳改50项行政审核等事项的要求》(国发〔2013〕27号),将电力业务许可证(供电类)申请人条件中具备经有关主管部门批准后的供电营业区调整为具备供电区域的区分意见或协议书。(二)规范增量配电业务许可管理在供电企业持有人的电力业务许可证(供电类)副本供电营业区覆盖范围中统一标示含已许可的增量配电区域。各派出机构应该在本通报印发后及时的组织供电企业集中于办理许可证信息标示工作。
持有人电力业务许可证的增量配电业主依法拥有许可范围内经营可供(配上)电业务权利,原供电企业应该按照《增量配电业务配电区域区分实施办法(全面推行)》(发改能源规〔2018〕424号)拒绝,妥善处置存量资产和用户,不得在该区域内发展新的用户。派出机构向增量配电业主做出的许可要求不应同时抄送原供电企业。
(三)强化赢、可供(配上)电企业事中事后监管赢、可供(配上)电企业应该严苛遵守持证企业义务,按照拒绝积极开展年度自查,再次发生更改事项及时向派出机构提出申请,赢、可供(配上)电企业许可制度继续执行情况列于企业信用信息记录。电缆企业新建、扩建电缆线路或者变电设施投放运营的,每年二季度集中于办理上一年度此类许可事项更改申请。供电企业新建、扩建供电设施投放运营或中止运营供电设施,不列为许可事项更改,按照注册事项更改管理。
供电企业不应于每年二季度集中于向派出机构上报主要设施、设备变化情况并办理更改申请。四、前进证照分离出来改革,优化许可审核服务实施国务院证照分离出来改革仅有覆盖面积试点拒绝,为全国各自由贸易试验区企业修筑许可证办理绿色通道,提升许可服务质量。主要措施如下。
(一)全程网上办理企业可于所在地派出机构网站,全程网上办理电力业务许可证、承装(建、中举)电力设施许可证的新申请人、更改、沿袭等业务,构建许可办理最少跑完一次或一次不必跑完。各有关派出机构不应在门户网站发布审核程序、法院条件及办理标准并公开发表办理工程进度,便利企业咨询、查找、办理涉及业务。
(二)压减申请材料办理电力业务许可证仍然拒绝申请人获取法人营业执照复印件,有关信息由派出机构通过部门信息分享提供;仍然拒绝申请人获取财务状况审计报告。办理承装(建、中举)电力设施许可证仍然拒绝申请人获取法人营业执照复印件,有关信息由派出机构通过部门信息分享提供。(三)延长审核时限电力业务许可证、承装(建、中举)电力设施许可证审核时限,由自法院申请人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做出许可要求,调整为自法院申请人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做出许可要求。
各派出机构要大力压减审核时间、优化许可流程、提升审核效率,保证在规定时限内已完成审查、批准后工作。(四)增强信用监管实行以信用为基础的新型监管手段,对持证企业依据其信用状况分类积极开展双随机、一公开发表监管,依法查处违法违规行为,有关情况划入企业信用信息记录。强化信息归集分享和信息审批,对相当严重明知不道德实行牵头惩戒。
本通报自印发之日起实施。《国家能源局关于具体电力业务许可管理有关事项的通报》(国能资质〔2014〕151号)过期过热,仍然继续执行。
本通报印发前有关电力业务许可管理文件与本通报不完全一致的,按照本通报继续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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